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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徕远集团原董事长受审 被控因私贪污51562元 | |||||
| 作者:武运波 文章来源:新疆法制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2-2-3 | |||||
国企老总昨受审
兵团纪委工作人员、唐晓星的亲友等30多人旁听了此案。 被告人唐晓星,1997年9月起历任徕远集团总经理、董事长、党委副书记,2006年1月被免去总经理职务,2010年6月被免去徕远集团董事长职务。 2011年9月16日因涉嫌贪污犯罪,经农七师检察分院决定,由奎屯垦区公安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。 庭审中,公诉人称,2011年12月1日,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决定,由农七师公安局对唐晓星执行逮捕。 随后,被告人唐晓星涉嫌贪污犯罪一案,经农七师检察分院侦查终结之后,交由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。 随后,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0月期间,唐晓星先后五次往返国内外看望亲人或游玩,并以如上方式分别在博望公司及徕远集团报销往来机票、住宿等费用,数额达4万余元。 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唐晓星利用其职务便利,分别在徕远集团及其下属的博望公司,报销个人因私出国探亲的国内机票、住宿费及机场建设费、保险费发票共计51562元,数额巨大,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充分,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第二条规定,凡在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。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,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。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<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>的具体规定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,职工探望配偶、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均由所在单位报销。 辩护人称,唐晓星的配偶定居国外,属夫妻分居两地情形,根据《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员工管理规定》和《徕远集团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唐晓星享有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并由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,而且每次探亲都向公司上级领导和公司其他领导请过假。因此,唐晓星在2000年至2004年所报销的33924元票据应当视为探亲期间的往返路费,理应从51562元中减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量刑的规定,唐晓星犯贪污罪应当受到处罚,但因主观恶性不大,犯罪情节一般,犯罪数额较小,有自首情节,而且认罪态度较好,未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,有法定的从轻和减轻量刑的情节,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。 检方称,唐晓星的行为不符合因公出差或探亲的相关规定,不应该在公司报销,其行为构成贪污罪。 在最后陈述中,唐晓星说,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,请求法院对他宽大处理,他将痛改前非。 法院未当庭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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