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站首页沙检简介检察长致辞院领导 |  沙检荣誉室 | 图片新闻 | 检务公开 | 队伍建设 | 工作报告 | 网上举报 | 网上申诉 | 预防犯罪 |
  湖北黄冈市原信用联社理事长受贿110万获刑8年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湖北黄冈市原信用联社理事长受贿110万获刑8年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新闻来源:中国新闻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3-10    

近日,从湖北省黄冈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,原黄冈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夏选民因收受巨额贿赂,一审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,被告人未上诉,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
被告人夏选民自1996年至2006年,先后担任人行黄冈支行农金科长、黄冈信用联社理事长,在此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笔,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。1999年初,时任人行黄冈支行农金科科长的夏选民在承接信用社纸杯、贷款等业务中对温州籍商人周耀臣予以关照,收受周某2万元;2002年8月,经夏选民从中帮忙,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获得蕲春信用联社5000万资金受委托购买国债项目,并由该公司运营管理该国债,夏选民获得“业务费”65万元;2002年4月,在被告人夏选民的帮助下,黄冈信用联社出资1.5亿元委托甘肃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购买国债,并将国债委托其运营管理,夏选民先后收受该公司国债部副经理祝磊交与的2笔款项计38万元;2003年,在黄冈信用联社办公楼土建及装璜工程等项目上,夏选民收受承建人王琼两块宅基地的“感谢费”,王为此花费5万余元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夏选民受国有单位委派,到集体企业从事领导、管理等公务,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,其人事关系是否转移及其经集体企业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的事实,不影响其受国有单位委派的性质,应适用《刑法》第93条第2款的规定,夏选民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贿赂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鉴于该案适用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“被告人认罪案件”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,被告人夏选民自愿认罪,并退清全部赃款,且有自首及立功表现,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对其可予减轻处罚,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。
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联系我们 | 网站地图 | 设为首页 | 收藏本站 |
     


    主办: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检察院

    技术支持: 沙依巴克区检察院技术科

     


    地址:乌鲁木齐市经一路东巷8号 邮编:830000

    办公室电话:0991-5895207

     


    E-mail: 123@shaj.gov.cn